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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印发,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12-17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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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进一步促进全省垃圾焚烧厂绿色发展,提升全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助力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三部门制定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下称《方案》),要求推动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到 2025 年底前,全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 2027 年底前,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厂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方案》明确绩效要求:
 
  (一)有组织排放要求。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1 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 10、30、80 毫克/立方米,氨排放浓度 1 小时均值不高于 8 毫克/立方米;其它有组织排放具体指标要求见附件 1。达到超低排放的生活垃圾焚烧厂每月至少 95%以上运行时段满足上述要求。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生活垃圾(含协同处理的其他废弃物)运输、卸料、贮存,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焚烧飞灰、焚烧炉渣的转运、暂存,渗滤液收集处置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及周边无明显气味泄漏。具体要求见附件 2。
 
  (三)清洁运输要求。提高进出垃圾焚烧厂的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炉渣、焚烧飞灰等物料运输的清洁运输比例,新置运输车辆原则上应选购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2025 年底前,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 40%;2027年底前,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 70%。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产品,无对应新能源产品的,应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2025 年底前可采用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方案》提到,将对工艺装备落后、排放控制不稳定的垃圾焚烧厂,要切实采取整改提升措施,促进转型升级。列入 2027 年底前关停(搬迁)计划的,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围绕空气质量改善需求,首先推动实施烟气高效脱硝改造,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原则上应于 2025 年底前完成一半以上的焚烧厂有组织排放超低改造,2026 年底前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改造任务;其他地市根据《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工作任务清单》(浙美丽办〔2024〕19 号)要求推进改造工作。
 
  《方案》自 2025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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