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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持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固定的生产、办公、设计、实验场所;
(四)持有《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持有建设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的单位,可视同持有《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或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证书》(甲级)。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体系认证;
(六)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
(七)银行信用等级为3A级;
(八)具有齐备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九)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能力,有相关的管理文件。
第二条 资金能力条件
等级 | 注册资金 | 上年度营业额 |
一级 | ≥ 4000万元人民币 | ≥ 10000万元人民币 |
二级 | ≥ 2000万元人民币 | ≥ 5000万元人民币 |
三级 | ≥ 1000万元人民币 | ≥ 3000万元人民币 |
注:申请物理污染治理工程和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工程总承包能力评价的单位,资金能力按如下条件:
等级 | 注册资金 | 上年度营业额 |
一级 | ≥ 3000万元人民币 | ≥ 6000万元人民币 |
二级 | ≥ 2000万元人民币 | ≥ 4000万元人民币 |
三级 | ≥ 1000万元人民币 | ≥ 2000万元人民币 |
第三条 技术人员条件
(一)一级:
申请单位具体与申请类别相关的环境类相关专业高级环保工程师不少于5人,中级环保工程师不少于15人,助理环保工程师不少于20人,环保技术员不少于10人。
(二)二级:
申请单位具体与申请类别相关的环境类相关专业高级环保工程师不少于2人,中级环保工程师不少于5人,助理环保工程师不少于15人,环保技术员不少于10人。
(三)三级
申请单位具体与申请类别相关的环境类相关专业中级环保工程师不少于2人,助理环保工程师不少于10人,环保技术员不少于10人。
(四)技术人员申请类别在两个及以上的,允许技术人员跨项兼顾,但兼顾人数不超过一个申请项应该配备的技术人员的50%;
(五)申请单位外聘技术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30%;
(六)技术人员聘用合同期至少在3年以上,除外聘人员外均需提供社保证明;
(七)申请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聘用合同至少在5年以上,不得外聘或返聘;
(八)持有注册资格的技术人员,可视同为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人员。
第四条 工程业绩条件(申请每一业务范围均应满足以下评价条件)
一级:独立承担或参与实施过3项大型规模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必须均已通过地方环保部门验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二级:独立承担或参与实施过3项中型及以上规模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均已通过地方环保部门验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三级:独立承担或参与实施过3项小型及以上规模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均已通过地方环保部门验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工程规模划分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规模划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