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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0-04-16 来源: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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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基本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环保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技术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六)有齐备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七)具有售后服务能力。

第二条 注册资金条件

(一)甲级  1000万人民币

(二)乙级  300万人民币

(三)丙级  100万人民币

第三条 企业在职总人数及年营业额度

(一)甲级:在职总人数不少于50人,上年度营业额 ≧ 5000万元;

(二)乙级:在职总人数不少于30人,上年度营业额 ≧ 2000万元;

(三)丙级:在职总人数不少于20人,上年度营业额 ≧ 300万元

第四条 技术人员条件

(一)各申请类别均应具备1名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聘用合同期至少在年以上,不得外聘或返聘

(二)申请类别在两个及以上的,允许技术人员跨项兼顾,但兼顾人数不超过一个申请类别应该配备的技术人员的二人之一。

(三)外聘、返聘技术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申请单个类别应具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下:

1.甲级:

申请单位具体与申请类别相关的环境类相关专业高级环保工程师不少于1人,中级环保工程师不少于3人,助理环保工程师不少于5人,环保技术员不少于5人。

2.乙级

申请单位具体与申请类别相关的环境类相关专业中级环保工程师不少于1人,助理环保工程师不少于4人,环保技术员不少于4人。

3.丙级

申请单位具体与申请类别相关的环境类相关专业助理环保工程师不少于3人,环保技术员不少于2人。

第五条 工程业绩要求(申请每一业务范围均应满足以下评价条件)

(一)甲级:独立承担并实施过的3项与业务范围相关的大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工程均已通过地方环保部门验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二)乙级:独立承担并实施过的3项与业务范围相关的以上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工程均已通过验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三)丙级:独立承担并实施过的3项与业务范围相关的以上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工程均已通过验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工程规模划分见《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规模划分表》(附件1.3)

第六条 技术管理水平

(一)能采用先进成熟技术,独立完成环境工程装备和处理工艺设计。工程工艺合理,设计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二)有必要的设计技术装备,施工图CAD出图率达80%,文件和图档实行计算机管理。有与设计资格等级相适应的理化试验场所。 

(三)建立项目管理为中心的技术管理体制。

(四)技术和质量管理体系能有效运行,有健全的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且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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